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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国家标准GB/T18893-2002《商品零售包装袋》介绍(二)
发布日期:2007-03-19 00:00:00    浏览次数:500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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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零售包装袋的性能指标,我们是从它的功能来考虑的,一般来说它的性能指标应规定为满足消费者从商店购物至将商品带回住所的需要,但又不能过分包装而造成成本增加,资源浪费,以及使用后处理带来的问题。因此,它的性能指标不是越高越好,而是要恰到好处。另外,包装是微利产品,尽可能降低检验成本,用尽可能少的试验项目来考核产品的综合性能,也是本标准制定的技术人员考虑的问题。经过大量的试验验证,商品零售包装袋的物理机械项目选定了封口强度、提吊试验、跌落试验、漏水性试验。

  (三)检验规则介绍

  根据检目的不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

  出厂检验,是生产方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的质量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为:外观、尺寸、厚度、印刷质量。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选用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性的检查)》采用一次正常抽样案,一般检查水平II,合格质量水平AQL= 6.5,常用的抽查方案列于下表3:

  出厂检验的组批,是以同一规格、同一工艺、同一原料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过1万个。

  型式检验,就是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验,检验项目为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项目。在新产品鉴定时;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正常生产6个月时;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三次型式检验有很多差异时,都应进行型式检验。以上的情况,有可能不是连续出现,不使用GB /T 2828抽样方案,因此本标准选用了GB/T15239《孤立性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来进行外观、尺寸、厚度、印刷质量项目的抽样方案。其他检验项目的样本从以上项目检验后的样本中随机抽取各项检验所需要的样品数量,不足的部分以该批中随机抽取补足,本标准规定按GB/T15239中一次抽样方案(模式A)LQ=5.0,

  监督检验是国家(政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通过对市场或企业抽取的样品,按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便采用强制措施,责成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来达到标准要求。监督抽查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评估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而是在于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总体。在选>抽查方案时,我们考虑到要把判为不合格的错判概率尽量控制在较小的水平上,因为监督检验一旦被判为不合格,国家、政府要采用相应处罚措施,如果错判就会给生产方造成损失。所以我们选用了GB/T15482《产品监督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采用其中第二监督检验等级的抽样方案,即批量N=210,抽样数n=12,不合格规定数r=2来作为外观、尺寸、厚度、印刷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其它项目按检验方法中要求的数量在其中抽取,不足部分从该监督总体中随机抽取,监督检验部门也可以根据检验目的,选用GB/T15482中的其他方案或采用其他适用的抽样方谋曜祭唇行监督检验。

  (四)标准、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介绍

  标准中规定商品零售包装袋应附有合格证,上边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制造厂名、厂址、规格、标称内装物质量、批号数量、生产日期、检验员章等。食品包装则应在标志中注明以上项目。

  商品零售包装袋的包装,供需双方应根据用途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具体要求,在标准中不宜做统一规定。

  在本标准中,特别提出了储存期这一概念,以往有些标准,未规定储存期、保质期之类的要求,在发生质量纠纷时,无法分清责任,商品零售包装袋是以塑料、纸为原材料,这些材料本身就会受环境条件影响,如温度、湿度、光照等等,特别是可降解材料,更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因为商品零售包装袋的材料不同,不能一一列举,在标准中只规定了非降解的袋的储存期从生产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也在于提醒供需双方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保质期。

  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笔者参与了一些起草、调研、试验测试等工作,以上是笔者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的一些情况、设想和体会,在这里向大家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理解本标准的内容,并在使用中及时发现问题反馈给笔者,以便及时修订,使标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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