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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7-08 00:00:00    浏览次数:165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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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01126

【实施日期】 19901126

【文号】 卫生部令第8号

【题注】 注: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

第三条 各加工、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凡坏镁营和使用。

第五条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

第七条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第八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常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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